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保證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西藏農牧學院。辦學地址:西藏自治區林芝市巴宜區育才西路100號。上級主管部門∶西藏自治區教育廳。學校性質∶公辦省(區)屬高校。辦學類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代碼:10693。學校具有學士學位、碩士學位授予權。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區黨委、政府及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的部署要求,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四條 根據《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若干意見》(藏黨發〔2017〕9號)精神,高校招收學生畢業后按照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雙向選擇、自主擇業,政府引導、市場為主。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錄取工作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規定,審核招生計劃,討論和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條 西藏農牧學院招生就業處是學校具體負責普通本專科招生等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七條 西藏農牧學院招生就業處主要職責是:
1. 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省(區、市)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 根據國家及自治區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西藏農牧學院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 修訂西藏農牧學院招生章程;
4. 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 組織實施西藏農牧學院招生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西藏農牧學院招生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 履行西藏農牧學院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7. 支持協調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8. 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西藏農牧學院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第八條 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根據西藏自治區教育廳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區、市)的生源情況,編制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報教育主管部門、教育部審定后,通過各省級招生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學校在西藏自治區外招生計劃,均為普通本科批次招生。在西藏自治區招生計劃包含普通本科批次、部隊生源本科批次、地方專項計劃本科批次和邊境專項計劃本科批次。
部隊生源本科執行部隊生源本科控制分數線(詳見西藏自治區公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及招生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第十一條 部隊生源招生錄取的新生在入學前須簽訂“定向協議書”,學校對未簽訂“定向協議書”者不予辦理新生報到注冊手續,并按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學校執行國家和各省(區、市)招生管理部門制定的錄取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編制預留計劃。預留計劃數以西藏自治區教育廳下達的招生計劃數為準,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四條 學校按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整數位(含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提檔,采取平行志愿投檔方式,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0%以內。
第十五條 學校在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區、市)招生,按照各省(區、市)公布的選考科目和招生錄取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參照平行志愿錄取中的考生報考志愿順序進行招生。一經省級招辦審核后的預錄結果不因補投考生而發生改變。
第十七條 普通本科批次考生錄取辦法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進行。對于符合教育部規定的高考加分政策的考生,學校認可各省(區、市)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分后形成的投檔成績整數位,并作為錄取和確定專業的成績依據,各專業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并確定專業。
投檔成績整數位相同者,先按文化總分高低,文化總分仍相同時再按文、理科類不同的單科成績(1.文史類的科目順序依次為語文、文科綜合、數學;2.理工類的科目順序依次為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專業志愿先后順序再次排序擇優錄取。
當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將予以退檔;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未錄滿專業,錄滿為止。
第十八條 學校以英語為外語安排教學,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在報考時慎重考慮。
第十九條 學校招生時嚴格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各類招生錄取過程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作進一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將根據國家及學校有關文件規定進行3個月的德、智、體、美、勞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將視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在復查中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一律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學校通過采取獎(獎學金)、貸(助學貸款)、助(勤工助學)、補(困難補助)、減(減免費用)等資助措施,關懷和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保障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二十三條 學校按西藏自治區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等學雜費,公布招生計劃同時公布學費標準。根據藏教委字〔2000〕39號文件規定,住宿費為800元/學年,學費標準參看《西藏農牧學院2023年普通本科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一覽表》。
根據《西藏自治區教育廳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修訂印發<西藏自治區師范及農牧林水地礦類專業免費教育補助政策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通知》(藏教廳〔2016〕64號)規定,自治區對農牧林水地礦師范類相關專業本專科生實行免費教育補助政策,免收學費、住宿費,每年補助生活費3000元/生。
第二十四條 學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任何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對于冒用我校名義進行招生活動的中介機構和個人,學校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有關省(區、市)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學校將制定相應錄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條 西藏農牧學院招生就業工作處咨詢聯系方式:
招生咨詢電話:0894-5888499
學校紀檢監察辦公室電話:0894-5822054
通訊地址:西藏自治區林芝市巴宜區育才西路100號
郵 編:860000
電子郵箱:xznmxyzsjyc@xza.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xza.edu.cn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西藏農牧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