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切實將陽光招生落實到實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陜西理工大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校名:陜西理工大學;英文校名為“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ɡy”,縮寫為SNUT。
第三條 辦學類型: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 學校地址是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東一環路1號。現有南校區(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東一環路1號)和北校區(陜西省漢中市勉縣褒城鎮),官方網址為http://www.snut.edu.cn。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堅持實施“陽光工程”。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全程監督,并保持與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溝通。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員會,主任由校黨委書記、校長共同擔任,副主任由學校紀委書記和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長擔任。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及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學校招生錄取原則和規程,協調處理招生錄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招生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八條 招生辦公室是負責學校普通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國家和省級教育主管招生部門以及學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規定,組織進行有關招生工作的調查研究,擬定招生章程,做好專業測試工作和上報招生計劃;根據學校的發展規模,制定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組織做好招生宣傳工作,具體實施新生錄取、復查等工作,協調處理招生過程中的各項事宜。
第九條 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省內各地市及相關外省招生宣傳工作組,負責相關地區招生宣傳和咨詢服務。組長由各學院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面向全國招生,所有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和錄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向社會公布為準。
第十一條 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問題。預留計劃的人數、用途、使用原則、使用方法等嚴格執行教育部相關規定。
第四章 錄取原則與辦法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制定的錄取政策和有關規定,貫徹“德、智、體等方面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在考生德、智、體考核合格的情況下,以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和投檔成績為依據,公正錄取。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省份和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和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進行志愿征集。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可進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進檔考生專業確定辦法為“分數優先”,不設專業級差。進檔考生在投檔分相同的情況下,其所在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有明確規定或有成績位次排序的,按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規定或成績位次排序執行;無明確規定的,按照考生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按照投檔成績結合體檢結論等情況調劑錄取到其他缺額專業,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 實行新高考改革的省份嚴格按照學校提前公布的選考科目要求和各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內蒙古自治區按照“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原則錄取。
第十七條 考生外語語種不限。公共外語課及英語專業不具備非英語語種開設條件,請非英語語種考生謹慎填報,若被錄取,只能進行英語語種教學。
第十八條 我校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招生考試部門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有關規定,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績排序錄取。男、女生錄取比例不限。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九條 體檢標準執行由教育部、衛健委、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二十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方式及比例按照教育部政策和相關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進檔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體檢合格的基礎上,文化課成績和專業課成績均達到生源所在省份規定的分數線,按生源所在省份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若投檔成績相同,則依次比較文化課、專業課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若專業課和文化課成績都相同,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體育教育專業錄取方式及比例按照教育部政策和相關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進檔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體檢合格的基礎上,文化課成績和專業課成績均達到生源所在省份規定的分數線,按生源所在省份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若投檔成績相同,則依次比較專業課、文化課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若專業課和文化課成績都相同,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運動訓練專業,在文化考試成績達到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基礎上,再根據考生志愿先后順序分項目按照文化課考試成績(30%)和體育專項考試成績(70%)的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先錄取第一志愿,若招生計劃未完成,再錄取第二志愿。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校三個月內,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入學體檢和資格復查,若發現不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2024年,我校繼續實施“優師計劃”,采取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的方式,為我省脫貧縣(原集中連片特困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中小學校定向培養一批優秀教師。
報考優師專項的考生均須參加當年全國統一高考,實行單列志愿、單獨劃線,在本科提前批次錄取,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于我校普通類招生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優師專項師范生在錄取后、獲得入學通知書前,須與學校、定向就業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市級鄉村振興工作部門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對拒簽協議的錄取學生,取消優師專項錄取資格。優師專項師范生承諾畢業后到定向縣域(原集中連片特困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中小學任教,任教服務期不少于6年。
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要求,優師專項畢業生須全部按協議定向任教,原則上不得違約,對畢業后拒不按規定履約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記錄將歸入個人人事檔案,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二十四條 陜西理工大學特萊恩工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由陜西理工大學與美國特萊恩大學合作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招生本科專業為:網絡工程(080903H)、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080202H)、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080601H)。中外合作辦學只錄取有專業志愿的考生,學制四年,采用“4+0”(4年均在國內)培養模式,雙學籍、雙學位。在陜西理工大學學習四年的學生,由中美雙方教師共同授課。達到相關畢業和學位授予條件后,授予陜西理工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和美國特萊恩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二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陜西省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了以國家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多種方式并舉的學生獎助體系。在新生入學報到時開通“綠色通道”,保證家庭經濟困難新生順利入學。
(一)國家資助
國家獎學金:每生每年8000元。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生每年5000元。
國家助學金:一般困難每生每年2800元,特別困難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國家生源地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在生源地縣、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國家生源地助學貸款,每生每年不超過16000元。
服兵役學生國家教育資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
(二)學校資助
學校獎學金:一等獎學金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獎學金每生每年1400元,三等獎學金每生每年800元。
優秀學生干部獎學金:每生每年1200元。
單項獎:競賽類單項獎、發表專利、論文按相關文件規定給予獎勵。
勤工助學:學校為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組織開展校內勤工助學,按相關文件規定計酬發放。
綠色通道: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如暫時籌集不齊學費和住宿費,可通過“綠色通道”辦理入學手續。入學后,學校將根據學生具體情況進行認定并給予相應資助。
(三)社會資助
“院士”獎學金:每生每年6000元。
“中碳勵志”獎助學金:每生每年5000元。
筑夢獎學金:每生每年4000元。
榮氏國際教育獎學金:每生每年3000元。
第二十七條 頒發學歷、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陜西理工大學。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八條 監督與保障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過程實行全程監督。認真做好招生信訪接待工作,及時研究并解決招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招生政策向社會公布,自覺接受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實施陽光招生。
第二十九條 陜西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的聯系方式為:
地址: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東一環路1號
電話:0916-2641900 2641884
傳真: 0916-2641884
學校網址:http://www.snut.edu.cn
招生網址:http://zs.snut.edu.cn
招生郵箱:zsb@snut.edu.cn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適用于陜西理工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陜西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