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外交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外交學院,由周恩來同志親筆題寫;英文名稱為China Foreign Affairs University,簡稱CFAU。
第三條 外交學院是國家公辦、外交部唯一直屬、外交部和教育部兩部共建的小規模、高層次、特色鮮明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第四條 學校現有兩個校區:展覽館路校區和沙河校區。展覽館路校區位于北京市西城區展覽館路24號;沙河校區位于北京市昌平區高教園南三街5號院。
第五條 學校招收和培養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各層次的國際學生等各類高級專門人才。本科生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外交學院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國家和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外交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招生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設立外交學院本科招生委員會。本科招生委員會由學校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等組成。本科招生委員會依據本科招生委員會章程及有關政策規定,審議我校本科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等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條 外交學院招生辦公室是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規則
第八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和辦學條件,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等因素,編制本科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學校沒有預留計劃。具體招生計劃及報考要求由各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
第九條 我校依據教育部頒布的當年度《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要求,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 外交學院在本科提前批次招生錄取。我校按照教育部批準的招生計劃,實行網上遠程錄取。高考成績公布后,我校在當地本科一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含)以上且符合學校錄取標準的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對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區、市),我校在當地本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含)以上且符合學校錄取標準的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國家專項計劃錄取分數原則上執行本條所列錄取分數標準。
第十一條 我校在施行提前批次順序志愿的省(區、市),提檔比例一般不超過當地招生計劃總數的120%;施行提前批次平行志愿的省(區、市),提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00%。
第十二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當地省(區、市)招辦規定加分提檔,進檔后在錄取和確定專業時,只考慮考生的實際高考總分;實際高考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如無政策加分,依次比較外語筆試成績、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口試成績。
第十三條 確定錄取專業時按實際高考總分排隊,由高分到低分根據考生填報專業志愿情況依次錄取;各專業間不設定志愿級差;如所填報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服從調劑者,將由我校根據分數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不能滿足所填報專業志愿又不服從調劑者,將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我校在施行提前批次順序志愿的省(區、市),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按實際高考總分由高到低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采取征集志愿錄取。我校在施行提前批次平行志愿的省(區、市),在招生計劃未完成的情況下,采取征集志愿錄取。經上述形式仍未完成的剩余招生計劃經學院本科招生委員會和教育部批準將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區、市)。
第十五條 所有報考我校的考生必須參加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高考外語口試(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不組織高考外語口試的省份除外),且口試成績達到合格(含)以上者方可錄取。我校不再單獨組織外語口試和專業面試。
我校對新疆協作計劃(民族班)、內地西藏高中班、內地新疆高中班考生高考外語口試暫不作要求。
第十六條 我校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區、市)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有關省(區、市)的改革方案和有關辦法執行。考生須滿足我校在該省(區、市)公布的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條 我校在各省(區、市)英語、翻譯專業只招英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外語語種。法語、日語、西班牙語專業入校后第二外語均為英語;非外語類專業的英語課程起點高、比重大,部分專業課程直接用英語授課,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我校。
第十八條 我校本科外語類保送生、華僑港澳臺學生等招生事宜,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本校的有關招生簡章執行。
國家專項計劃、新疆協作計劃(民族班)、內地西藏高中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國家民委專項等招生事宜,依據教育部及有關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體檢標準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原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建議不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要求的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條 根據學校特點(畢業生從事外交外事工作的特殊需要),凡有口吃、嘶啞或有口腔、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礙發音、有聽力障礙、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風、步態異常、駝背、肢體殘疾的考生不宜就讀。
第二十一條 學生入校后,學校將依據教育部和學校有關文件規定對新生進行身體檢查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嚴格按照教育部和學校的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學校現行學費標準為每學年5000元/生,住宿費標準為每學年900元/生。如國家調整當年度本科生學費和住宿費收費標準,學校將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綜合類獎學金和各類單項獎學金以及社會各界人士在校內設立的冠名獎學金。
對于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新生入學“綠色通道”。在校期間,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特殊困難補助或勤工助學等多種資助,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十四條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通過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網和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臺向社會發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外交學院,由外交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學校網址:www.cfau.edu.cn
招生網址:zs.cfau.edu.cn
電子郵箱:zhshb@cfau.edu.cn
招生微信:外交學院本科招生
招生咨詢電話:010-6835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