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學校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關于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意見》(教學〔2011〕9號)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4〕2號)等政策法規和文件的要求,結合內蒙古醫科大學普通本科、高職高專招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內蒙古醫科大學。
第三條 學校國標代碼:10132。
第四條 辦學地點:內蒙古醫科大學金山校區(呼和浩特市敕勒川乳業開發區);新華校區(呼和浩特市新華大街5號);錫林校區(呼和浩特市錫林郭勒南路60號)。
第五條 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六條 辦學層次:研究生、普通本科、高職高專、繼續教育。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內蒙古醫科大學設立由學校領導、招生就業處、黨政辦公室、學生工作部(學生工作處、武裝部)、發展規劃處、教務處、實踐教學基地管理處、各學院相關負責人,校友、教師及學生代表組成的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學校招生規模,包括標準、條件和實施細則;充分發揮他們在民主管理和監督方面的作用。
第八條 內蒙古醫科大學招生就業處是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協調處理學校普通本科、高職高專招生工作日常事務。
第九條 內蒙古醫科大學招生工作接受上級紀委監委、上級主管部門、學校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監督,并廣泛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要求
第十條 招生計劃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公布為準,考生也可以在內蒙古醫科大學本專科招生信息網查詢,網址為https://pgzs.immu.edu.cn/。
第十一條 內蒙古醫科大學各專業外語語種不限。
第十二條 體檢標準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十四條 所有省區普通類計劃均按1:1的比例調閱考生檔案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錄取規則
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的內蒙古自治區考生錄取時以投檔分為排序成績,采用“專業志愿清”的方式錄取,即對在我校投檔比例線上且已經投檔我校的考生,按專業志愿順序,以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在專業招生計劃內擇優錄取。當所有專業志愿都錄取完畢后,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根據投檔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調劑到其他未錄取滿額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投檔考生,學校將予以退檔處理。
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的內蒙古自治區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錄取以投檔分為排序成績,采用“分數清”的方式錄取,即在同一個學校志愿中,按照“分數優先”的方式安排專業,專業之間不設專業志愿級差。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調劑到其他未錄取滿額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投檔考生,學校將予以退檔處理。
對于已投檔考生排序成績相同時,首先執行國家規定的相關優先錄取政策;其次對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語文(蒙古語文甲或朝鮮語文,下同)、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單科成績擇優錄取;對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單科成績擇優錄取;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較數學、選考科目總分、語文、外語成績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內蒙古醫科大學開通咨詢及申訴渠道,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建立招生問責制,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
第十七條 各專業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八條 凡考生在填報志愿時未明確表示服從專業調劑者,視為不服從專業調劑。
第十九條 考生統考成績符合錄取標準,但體檢不符合報考專業要求,對符合其它專業錄取要求且服從專業調整者,調劑錄取。新生入學后按規定進行健康復查,對復查后不能進行正常學習的,或被查出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按學籍管理等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 優惠加分政策與分數排序
第二十條 原則上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有關加分投檔優先錄取的政策和辦法。
第二十一條 依據投檔分數排序確定錄取優先次序。
其 它
(一) 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以內蒙古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執行。
(二) 預科班學生入學就讀滿一年,成績合格結業者,根據學生平均學分績點、綜合測評成績分流到各批次本科專業。
(三)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內蒙古醫科大學。
(四) 頒發學歷證書種類: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
(五) 招生咨詢電話:0471-8136765,6636217,招生申訴電話:0471-6653034。
(六)學校網址:http://www.immu.edu.cn
學校招生信息網網址:https://pgzs.immu.edu.cn/
附 則
(一)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內蒙古醫科大學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
(二) 本章程由內蒙古醫科大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