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南京大學本科招生錄取工作,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南京大學(Nanjing University)是直屬于教育部的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全國重點綜合性、研究型大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學校擁有鼓樓校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漢口路22號)、仙林校區(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仙林大道163號)、蘇州校區(江蘇省蘇州市高新區太湖大道1520號)和浦口校區(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學府路8號)四個校區。
第三條 南京大學向取得學籍并在規定年限內達到畢業及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生分別頒發南京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通過全面考核學生在德智體美勞各方面表現,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五條 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以及考生和家長等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科招生工作的規劃研究、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主要職責包括明確招生工作總體目標,審議本科招生總體方案,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項,為本科招生章程(辦法)與計劃制定、選拔錄取等工作提供意見。
第七條 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辦公室作為學校組織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開展學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南京大學2024年繼續實行按專業和學科大類相結合的招生模式,面向全國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2024年招生專業和分流方向以學校公布的《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專業(類)目錄(2024年)》為準。
第九條 南京大學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學校人才培養目標和實際辦學條件,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數量和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批后由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學校將預留本年度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使用嚴格規范,堅持質量優先原則。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南京大學本科招生錄取工作遵循“招生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原則,在教育部領導下,由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南京大學在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按所在省(區、市)的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在尚未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按照文史類、理工類分類進行錄取。
第十二條 南京大學根據各省(區、市)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或調檔分數線。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5%。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20%。內蒙古自治區按照分數優先原則進行錄取。
第十三條 南京大學在調檔時認可教育部規定的全國性政策加分(最高不超過20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加分,只采用最高一項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四條 南京大學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依據考生高考實考成績(不含政策加分,下同)進行專業錄取,不設專業級差。實考成績相同時,按照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投檔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檔位次的,依次依據數學、語文、外語等科目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
第十五條 南京大學錄取時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將按照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規定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招生計劃調配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
第十六條 南京大學戲劇影視文學為藝術類專業,考生入學后不得轉出錄取專業。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安排在部分省(區、市)提前批次錄取。考生入學后不得轉出錄取專業。南京大學與芬蘭赫爾辛基大學合作設立南京赫爾辛基大氣與地球系統科學學院(簡稱“南赫學院”)。南赫學院開設大氣科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向取得學籍并在規定年限內達到畢業及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生頒發南京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和南京大學與芬蘭赫爾辛基大學兩校學士學位證書。考生入學后不得轉出錄取專業。
第十七條 南京大學國家專項、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
南京大學強基計劃、勵學計劃(高校專項)、外語類保送生、江蘇省綜合評價、港澳臺保送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和當年發布的相應類別招生簡章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南京大學對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相關政策請到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官網查詢。
第十九條 除外語類專業另行規定外,南京大學其他專業學生均要求通過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英語課程,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條 被錄取至南京大學技術科學試驗班和大氣科學(中外合作辦學)的學生將在南京、蘇州兩地學習。
第二十一條 南京大學按照國家和江蘇省相關規定和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新生入校時,按照錄取專業(大類)的學費標準預收當年學費,標準為5200-7480元/生*學年;分流后按照準入專業所對應的學分制學費標準收費,并按學年進行學費結算。其中,軟件工程專業第三、四學年學費為16000元/生*學年。大氣科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實行學年制收費,標準為75000元/生*學年。本科生住宿費標準為1500元/生*學年。
第二十二條 南京大學通過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臨時困難補助、學雜費減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綠色通道等方式幫助學生完成學業。
第二十三條 南京大學將開展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凡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教育部相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發布后,如遇教育部及相關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南京大學將做相應調整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南京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準發布之日起生效。
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咨詢方式
咨詢電話:400185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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