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實施,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南京傳媒學院。學校地址: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弘景大道3666號。辦學層次:本科。辦學性質: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勞等各方面素質,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錄取。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及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任組長和副組長,招生就業處、教務處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任組員。
第五條 招生就業處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學校招生相關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代辦。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六條 按國家、省有關計劃編制工作要求,結合自身辦學條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源情況等因素,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審核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按照教育部規定,學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地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錄取過程中的計劃調整,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 報考條件
第九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對《指導意見》中規定“學校可以不予錄取”“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的,學校均按“不予錄取”執行。
第十條 往屆生、應屆生均可報考,無男女比例限制。各專業對考生高考外語語種沒有限制。入學后公共外語可選擇英語、日語、朝鮮語、西班牙語、法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須達到開班標準),建議其他語種考生慎重報考。廣播電視編導(中外合作辦學)為中英合作辦學項目,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 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投檔成績提檔。
第十二條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數,結合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三條 藝術類批次錄取原則
第一款 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相關類別統考錄取批次,投檔成績構成按照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執行。
河南省藝術類相關類別統考錄取批次,播音與主持類、美術與設計類、音樂類、舞蹈類、表(導)演類投檔成績=高考文化課成績×0.5+專業省統考成績×1.25,綜合分保留兩位小數后仍相同的,依次按照語文成績,數學成績排序。
云南省藝術類相關類別統考錄取批次,播音與主持類、美術與設計類、音樂類、舞蹈類、表(導)演類投檔成績=按文化總成績(含照顧分)÷文化滿分×50+專業成績÷專業滿分×50。云南省高考文化滿分為772分。排序中出現計算結果相同時,按專業分從高到低排序;如專業分相同,則按文化總成績(含照顧分)超出該批次文化總成績最低控制線的分值從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該批次文化總成績最低控制線的分值相同,則按照顧加分分值從低到高排序;如果照顧加分分值相同,則按語文、數學、綜合、外語各項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逐項比較,并按比較結果排列出先后順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則按同分數考生處理。
第二款 平行志愿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錄取批次中,對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對于投檔成績同分的考生,如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錄取批次投檔時有明確同分比較規則的,錄取時按照相應規則執行;如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錄取批次投檔時沒有明確同分比較規則的,則依次比較專業統考成績、語文、外語、數學成績。
第三款 若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于錄取規則另有規定,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普通類批次錄取原則
第一款 非高考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采取分數優先的辦法確定錄取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無分數級差。對于進檔的同分考生,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成績,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外語、語文成績。
第二款 高考綜合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報考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高考選考科目要求和合格性考試要求。對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采取分數優先的辦法確定錄取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無分數級差。對于進檔的同分考生,按該省相應錄取批次投檔時同分比較規則依次進行比較,確定考生錄取與否及所錄專業。其他未盡事宜,按各省公布的方案及有關錄取辦法執行。
第三款 若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于錄取規則另有規定,按其規定執行。其中,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 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四款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原則上只錄取填報有此類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條 我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錄取批次、錄取時間,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被錄取的考生一經查出有替考等考試舞弊行為,或在報名、考試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取消其錄取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學費及住宿費標準
第一款 根據《省發展改革委 省教育廳關于優化民辦高校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蘇發改收費發〔2023〕677號)文件精神,其中:文科類18200-25300元;理工科類19500-28600元;藝術類21400-31900元,按學年收取學費。具體專業收費以江蘇省教育廳核定為準,詳見向社會發布的招生專業計劃和收費標準。
第二款 根據《省物價局 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的通知》(蘇價費〔2017〕243號)文件精神,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費標準為27600元/年。
第三款 根據《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教育廳關于高等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費〔2002〕369號、蘇財綜〔2002〕162號)文件精神,住宿費標準為1500/年。
第十八條 退費辦法:按照蘇價費〔2006〕319號文件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了完善的“獎、助、貸、勤、免、補”六位一體學生資助體系,將資助與育人相結合。在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基礎上,學校設有“優秀學生獎學金”“優秀成果獎學金”,獎勵在學習、各類競賽、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優秀的學生。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專門出資設立“華夏學生助學金”“自強學生助學金”“鑄夢學生助學金”,用于資助獎勵家庭經濟困難且品學兼優的學生,或患有重大疾病、殘疾等情況的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同時學校通過開設新生入學綠色通道、勤工助學等方式幫助其完成學業。
第二十條 學歷證書:學生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后,頒發國家承認的南京傳媒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南京傳媒學院學士學位。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招生政策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南京傳媒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弘景大道3666號
郵政編碼:211172
學校網址:www.cucn.edu.cn
招生網址:zsb.cucn.edu.cn
學校微信公眾號:南京傳媒學院(cucn521)
招生微信公眾號:南京傳媒學院招生辦(CUCNzsb)
招生咨詢電話:025-86179886、86179887、86179888(傳真)
紀檢監察電話:025-86179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