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程序,確保招生錄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廣西民族師范學院,英文名稱:Guangxi Minzu Normal University”,學校國標代碼:10604,辦學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江州區佛子路23號。
第三條 廣西民族師范學院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舉辦的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級主管部門為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第四條 本章程僅適用廣西民族師范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在學校黨委、行政的領導下,負責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招生工作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處理學校招生日常事務,工作職責主要有:執行教育部、廣西壯族自治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和本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決議,制定招生方案,開展招生宣傳工作,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錄取考生,并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按照國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招生政策和我校實際科學編制招生計劃。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通過我校招生信息網進行公布,最終以各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的分專業招生計劃為準。
第八條 各專業原則上按已公布的招生計劃進行錄取。錄取中出現某專業生源不足時,在總計劃不變前提下,經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批準適當調整相關專業計劃數,減少生源不足專業的招生計劃數,增加生源充足專業的招生計劃數。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招生錄取工作在國家教育部、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和招生考試委員會領導下,在各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的統一組織下,按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體制進行,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安排的批次及辦法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第十條 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制定的錄取政策和有關規定,遵循考生志愿,以出檔考生投檔分數為依據,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第十一條 我校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比例提檔。
第十二條 我校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的加分政策和規定。
第十三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
分專業組或科類實行“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即按“先專業志愿,后投檔分數”的規則安排專業,不設專業級差。先錄取第一志愿專業,若第一志愿專業生源不足,再行錄取第二志愿專業考生,若第二志愿專業生源仍不足,再行錄取第三志愿專業考生,依此類推,直至該專業錄滿為止。分專業錄取時以出檔考生投檔成績為依據進行錄取,若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同分排序規則,優先錄取總成績(高考各科成績之和)分數高的學生,如還相同,則按語文、數學、外語的順序比較成績,擇高分錄取。
第十四條 藝術類、體育類專業錄取
我校不開展藝術類、體育類專業校考,專業成績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統考(聯考)成績為準。考生文化統考成績和專業統考成績均需達到生源省劃定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對出檔考生分專業組或科類實行“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即按“先專業志愿,后投檔分數”的規則安排專業,不設專業級差。先錄取第一志愿專業,若第一志愿專業生源不足,再行錄取第二志愿專業考生,若第二志愿專業生源仍不足,再行錄取第三志愿專業考生,依此類推,直至該專業錄滿為止。分專業錄取時以出檔考生投檔成績為依據進行錄取,若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同分排序規則,優先錄取專業統考成績高的考生,如還相同,則按總成績(高考各科成績之和)、語文、數學、外語的順序比較成績,擇高分錄取。
第十五條 在考生的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按后調劑原則對其服從志愿按如下規則處理:
(一)優先安排填有“服從部分調劑”志愿的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及“服從部分調劑”的專業志愿順序調劑到尚有缺額的所服從的專業。如果所服從的專業均已錄滿,作退檔處理。
(二)其次安排填有“服從所有調劑”志愿的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本專業組或科類尚有缺額的專業。如果所有專業均已錄滿,作退檔處理。
(三)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則作退檔處理。
(四)因錄取時間緊迫,對符合調劑錄取和退檔的考生,學校不再征求考生意見。
第十六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殘聯共同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此外,由于受專業性質所限,化學、化學工程與工藝、食品科學與工程、制藥工程、藥物分析、生物科學、種子科學與工程專業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七條 我校為民族院校,民族考生投檔比例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件執行。
第十八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公費師范生培養計劃面向廣西招生,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相關文件執行,畢業后按協議定向就業。具體招生對象、招生計劃、錄取原則、定向縣(市、區)、培養計劃協議書簽訂、新生入學等內容將在我校招生信息網另行發布。
第十九條 我校民族預科生分為免費少數民族預科和普通少數民族預科兩類,面向廣西招生,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相關文件執行。預科階段集中在廣西民族大學預科教育學院學習一年,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第二年按預科期間考核的綜合成績排名情況,成績合格者根據我校規定的專業及計劃選擇相應專業后直升我校本科專業學習。
第二十條 精準專項計劃、民族班計劃、本科對口中職面向廣西招生,按廣西壯族自治區有關文件規定,參照本章程相關條款執行。
第二十一條 已被我校錄取的考生,按所錄取的專業報到入學,學校不進行專業調整和退檔。
第二十二條 錄取結果查詢方式:一是通過生源所在省招生部門提供的查詢方式查詢;二是通過我校招生信息網查詢。錄取結果以我校寄送的紙質《錄取通知書》為準。
第二十三條 錄取通知書寄送辦法: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連同入學指南、資助政策等相關材料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寄送被錄取考生,寄送地址以考生高考報考時填寫的通信地址和聯系人、聯系電話為準。
第二十四條 我校非英語類專業公共基礎外語教學以英語為主,設置少量以日語、越南語、泰語為語種的公共基礎外語教學,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在填報志愿時須慎重。
第五章 新生入學
第二十五條 考生在高考報名后至大學入學報到前,因以個人理由更改姓名、民族或出生日期(變更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導致無法正常入學等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負。
第二十六條 錄取的新生按錄取通知書規定日期到我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 學生入學必須交納學費、住宿費等學雜費。學校按上級部門批準的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收取。普通本科生學費按學分制收取,學生入學時須按照規定的標準預繳學費,畢業(離校)時根據學生實際修讀情況結算學費。
(一)預繳學費標準
文、史、法、教育學類專業:4200元/學年。
理、工、管理、經濟學類專業:4600元/學年。
藝術類專業:11000元/學年。
農學類專業:3800元/學年。
(二)住宿費標準
學生宿舍4-8人間:1000-1550元/生.學年。
住宿費按照實際住宿樓棟及房型標準收費,最終收費標準按上級部門核準的最新收費標準執行。
(三)學生在校期間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遵循自愿和非營利原則,依據《廣西公辦學校教育收費項目清單》內容及標準執收,主要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服務性收費:學生宿舍熱水費38元/立方米;伙食費自愿入伙,據實結算;校醫院診療費按自治區醫療服務價格收取;補辦校園一卡通(卡)工本費每張卡15元。
代收費:新生體檢費102.4元/人(2023年收費標準,僅供參考,具體項目按自治區衛生健康、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收費標準按自治區醫保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超定額水電費,按照屬地水電價格自行預付費使用。
其他收費項目及標準詳情可參閱我校收費公示信息。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將按照有關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全面復查(包括體檢),復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學籍。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章 學生資助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有完善的獎助學金制度。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自治區人民政府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項目;在校期間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崗位、特殊困難補助等。設立了新生入學“綠色通道”,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
第七章 畢業及學位
第三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滿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學分,德智體美勞考核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頒發在教育部學信網電子注冊的廣西民族師范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按照我校學士學位授予的相關文件規定,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章 聯系方式
第三十一條 招生聯系方式:
招生電話:0771-7870718、7870709、7870987
監督電話:0771-7870988
電子信箱:gxmsyzsb@163.com
學校網址:https://www.gxnun.edu.cn
招生信息網址:https://zsw.gxnun.edu.cn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有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三條 我校從未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代理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事務,對任何以廣西民族師范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及宣傳等活動的機構和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請考生及家長保持警惕,謹防上當受騙。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