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招生工作,維護廣大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南寧學院(國標代碼:11549),學校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邕寧區龍亭路8號(郵政編碼:530299)。
第三條 南寧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的民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隸屬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管理。
第四條 學校辦學層次以本科教育為主、專科教育為輔。
第五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南寧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長任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任成員組成,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南寧學院組織和實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處理招生錄取日常事務,主要工作職責是: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學校招生章程;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編制并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組織實施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對錄取的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復查等。
第八條 學校設立招生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校紀委辦公室),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規則
第九條 學校按照上級部門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依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和學校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分省分專業計劃編制與執行情況,統籌考慮生源結構、區域均衡、生源質量等因素,科學合理編制分省、分專業計劃。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或見學校招生信息網。
第十條 學校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安排的錄取批次及辦法進行錄取,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考生進行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對進檔考生執行以下錄取規則:
1.實行高考制度改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嚴格按照學校提前公布的選考科目要求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考生選考科目須滿足學校專業科目要求。
2.按專業志愿優先錄取。按考生報讀的第一專業,由總分高分至低分順序錄取,滿額為止;考生報讀的第一專業錄取不到的,按報讀的第二專業,由總分高分至低分順序錄取,依次類推。如總分相同,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同分排序規則排序,擇優錄取;若投檔成績中沒有各省的排序規則,則按語文+數學+外語的成績總和高者優先;若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總和相同,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實施高考制度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錄取政策的基礎上執行本章程的相關規定。
3.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在全部有專業志愿考生錄取分檔完畢后,再將所有未錄取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從高分到低分排序調劑到其他尚未錄滿的專業,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4.部分專業的錄取要求:
(1)建筑學專業。學制為5年制,考生須有一定的繪畫基礎,入學后復試美術(素描和速寫)。
(2)藝術類(美術)專業,包括工藝美術、環境設計、新媒體藝術、視覺傳達設計。符合教育部及考生生源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藝術類專業的投檔規定,術科成績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術科高考成績,文化分需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本科省控線,按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術科成績相同,優先錄取文化分高的考生。如文化分相同,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文化同分排序規則排序,擇優錄取;若沒有投檔文化分排序規則的省份,則按語文+數學+外語的成績總和高者優先;若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總和相同,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實施高考制度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錄取政策的基礎上執行本章程的相關規定。不錄取色盲、色弱、弱視考生。
(3)體育教育專業。符合教育部及考生生源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體育類專業的投檔規定,體育成績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高考成績,文化分需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類本科省控線,按照體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體育成績相同,優先錄取文化分高的考生。如文化分相同,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文化同分排序規則排序,擇優錄取;若沒有投檔文化同分排序規則的省份,則按語文+數學+外語的成績總和高者優先;若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總和相同,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實施高考制度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錄取政策的基礎上執行本章程的相關規定。
5.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優先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對按照國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檔的考生,學校予以認可。
第四章 入學與畢業
第十二條 被學校錄取的考生,由學校發給加蓋學校公章的《南寧學院錄取通知書》。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校報到,注冊入學。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3個月內,學校按國家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復查,凡屬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條件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予以退回。
第十四條 學生學業期滿、成績合格,由學校頒發國家承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達到學士學位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章 獎(助)學政策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獎、助、勤、貸、減”為一體的貧困生資助體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1.設立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綠色通道”,先辦理入學手續,入學后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相應資助;
2.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自治區人民政府獎學金,獎助學金金額根據有關標準執行;
3.應征入伍服兵役學費資助。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的資助標準,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或學費補償和退役復學學費減免;
4.設立校長獎學金,獎勵優秀本科生出國(境)交流學習。對優秀本科生出國(境)交流學習給予學費、管理費、簽證費、住宿費等費用全額獎勵,同時再給予1萬/生的交通、伙食補貼;
5.設立大學生勤工助學崗位,優先安排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工作;
6.設立學費減免、特殊困難補助和校園無息助學借款,幫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學校學費及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等收費標準及退費管理按《廣西壯族自治區民辦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嚴格執行。具體標準如下:
1.工學類: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交通運輸、土木工程、物聯網工程、建筑學、通信工程、軟件工程、食品質量與安全、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汽車服務工程、數字媒體技術、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智能制造工程、智能科學與技術、人工智能、機器人工程、新能源汽車工程、電子信息工程、食品營養與健康等20個專業學費為22500元/學年/生;
2.管理學類:工商管理、會計學、市場營銷、財務管理等4個專業學費為20500元/學年/生,質量管理工程、物流工程、工程造價、工程審計、大數據管理與應用等5個專業學費為22500元/學年/生;
3.經濟學類:經濟與金融專業學費為20500元/學年/生,數字經濟、金融科技等2個專業學費為22500元/學年/生;
4.藝術學類:工藝美術、環境設計、新媒體藝術、視覺傳達設計等4個專業學費為24500元/學年/生;
5.教育學類:學前教育專業學費為20500元/學年/生,體育教育專業學費為22500元/學年/生;
6.住宿費標準為:
(1)標準4人間1650元/學年/生;
(2)標準6人間1350元/學年/生;
(3)標準8人間1012.5元/學年/生。
7.學生在校期間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1)服務性收費:借閱圖書滯還費0.1元/冊.天;學生宿舍熱水費38元/立方米;補辦學生證10元/本;補辦校園一卡通20元/卡;伙食費由學生據實自行支付;校醫院診療費按自治區醫療服務價格收取。
(2)代收費:教材費600元/生.學年,每學年預繳,按實際價格定期結算,多退少補;體檢費80元/次,只針對新生一次性收取;普通話水平測試費25元/次;超定額水費3元/立方米;超定額電費0.544元/度,按照發展改革部門規定的價格收取;校方責任險8元/人.學年,學校統一購買;軍訓服裝費135元/人(2023學年招標采購單價,僅供參考,按實際進價收取服裝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380元/人.學年(2023學年醫保繳費標準,僅供參考,按政府部門實際參保標準收取),學生根據自愿原則與第三方購買;陽光保險100元/人.學年(2023學年標準,僅供參考,按實際參保標準收取),學生根據自愿原則與第三方購買。
學生因故退學及其他原因提前終止學業的,學校按照桂發改收費規〔2019〕1145號文件有關規定進行退費。
其他收費項目及標準詳情可參閱我校收費公示信息。
第十七條 考生體檢按國家教育部、衛生部、殘聯共同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2010〕2號)執行。
第十八條 學校從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從事招生代理工作。有關招生錄取事宜,考生應直接與學校招生辦公室聯系,否則出現任何后果,學校概不負責。
第十九條 招生聯系電話:0771-5900888、5900802(兼傳真),網址:www.nnxy.edu.cn,E-mail:nnxyzjb@163.com。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南寧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宜參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