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大連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只適用于大連理工大學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大連理工大學,英文譯名為Dalian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上級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層次為本科,辦學類型為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條 學校成立于1949年4月,1960年被確定為教育部直屬全國重點大學,1986年設立研究生院,2003年被中央確定為中管干部學校;是國家首批“211工程”及“985工程”專項資金支持建設的高校。2012年12月教育部正式批準大連理工大學建設盤錦校區,該校區依照“統籌規劃、錯位發展、堅持標準、創新模式”的指導思想建設,與主校區(含大連開發區校區,以下同)同標準、同檔次、同水平辦學。
第四條 大連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分為主校區和盤錦校區兩部分,兩個校區分別有獨立的招生院校代碼,招生時分別錄取,考生填報志愿時應分別填報。主校區注冊地址為遼寧省大連市凌工路2號,院校代碼為10141;盤錦校區注冊地址為遼寧省盤錦市遼東灣新區大工路2號,院校代碼為19141。兩個校區頒發相同的大連理工大學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五條 大連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六條 大連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長、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大連理工大學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設立大連理工大學招生委員會,吸納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參加,充分發揮其在民主監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八條 大連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大連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招生工作組,負責學校在各省區的招生宣傳和咨詢。
第十條 大連理工大學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 大連理工大學依據國家相關方針政策,在教育部的統籌安排下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高素質人才的需要和學校辦學條件,遵循公平性、科學性、穩定性、靈活性的原則,結合學校近年來各地生源質量和畢業生就業等情況,兼顧地區平衡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計劃的編制方案。2017年面向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分省分專業(類)招生計劃由各省級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招辦)向社會公布。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
第十二條 大連理工大學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在各省級招辦統一組織下,遵照“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原則開展錄取工作。
第十三條 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調檔比例根據生源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在當地招生計劃的105%,對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可適當提高調檔比例。凡進入調檔線的考生,在德、體條件合格且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均予以錄取。對于未足額完成招生計劃的省份,將由省級招辦統一進行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后仍不能完成計劃,則將剩余計劃撤回并調劑至其他生源充足省份。
第十四條 實行“順序志愿”的省份及內蒙古自治區,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在當地招生計劃的120%。對于實行“順序志愿”的省份,在學校同批次控制分數線以上,堅持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大連理工大學考生的原則,當第一志愿報考人數超出學校在當地的招生計劃數時,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當第一志愿報考人數不足學校在當地的招生計劃數時,可以接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第十五條 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普通類本科在提檔及專業錄取時原則上均認可考生所在地省級招辦制訂的有關全國性加(降)分政策。
第十六條 根據在各省份公布的招生計劃,我校專業(類)錄取時以考生的投檔成績進行專業錄取,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即“分數清”)的錄取原則,即在德、體條件合格的前提下,優先滿足高分學生的專業志愿;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理工類優先錄取“數學”成績高者,再相同,依次為“外語”、“語文”成績高者優先;文史類優先錄取“語文”成績高者,再相同,依次為“外語”、“數學”成績高者優先。江蘇省進檔考生按“先分數后等級”的規則排序,考生高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均相同時,理工類優先比較物理科目等級,文史類優先比較歷史科目等級。
第十七條 對江蘇省考生的要求:理工類選測科目一為物理,選測科目二不限,學業水平測試的等級要求為選測1A1B,必測4C;文史類選測科目一為歷史,選測科目二不限,學業水平測試的等級要求為選測1A1B,必測4C。
對上海市、浙江省考生的要求:考生選考科目須符合我校相關專業選考科目要求。
其他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科類要求。
第十八條 我校招收的少數民族預科班、內地西藏班和內地新疆高中班考生,畢業后鼓勵回生源地就業、創業,同時允許在內地就業。學校將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制定的有關政策招收上述學生。
第十九條 大連理工大學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大連理工大學-日本立命館大學國際信息與軟件學院、大連理工大學白俄羅斯國立大學聯合學院、大連理工大學萊斯特國際學院的相關招生專業與普通類專業將分別單獨代碼招生,具體情況以各省公布為準。
第二十條 關于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大連理工大學“筑夢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專業、港澳臺僑等特殊類招生事宜,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大連理工大學招生網公布的2017年相關類別招生簡章執行。盤錦校區運動訓練專業招生事宜按照《大連理工大學(盤錦校區)2017年運動訓練專業招生簡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考生體檢的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有語種限制的專業及允許招生的語種:對考生高考應試語種的要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主校區的英語(含翻譯專業)、日語專業、俄語專業和盤錦校區的商務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報考英語(含翻譯專業)、日語專業、俄語專業、商務英語專業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外語口試,考生須參加且成績合格;日語強化相關專業因實行英日雙語教學,英語強化相關專業、金融學類、軟件工程(含網絡工程專業)、集成電路設計與集成系統、電子科學與技術、中外合作辦學相關專業和盤錦校區其他各專業因教學特點和要求,非英語語種考生應慎重報考。
第二十三條 建筑學、城鄉規劃和工業設計專業的學習需要具備一定的美術基礎,如無美術基礎的考生應慎重報考。
第二十四條 按照美術類專業、運動訓練專業招生辦法錄取的考生,入學后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外國語中學推薦錄取的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保送生(非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和科技類競賽獲獎者),入學后不得轉入其他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學習。
第四章 入學報到及復查
第二十五條 主校區的微電子學院、軟件學院、大連理工大學-日本立命館大學國際信息與軟件學院相關專業辦學地點在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學生到大連開發區報到;其他學部(學院)專業的學生到大連市凌工路2號報到。被盤錦校區(含大連理工大學萊斯特國際學院)錄取的學生,到遼寧省盤錦市遼東灣新區大工路2號報到。
第二十六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我校根據錄取有關要求對其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檢,入學體檢不合格者將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凡不符合錄取要求或在體檢(包括高考體檢和入學復檢)中弄虛作假者,取消入學資格;專業受限者將進行專業調整。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對享受高考加分照顧的新生、自主招生新生、通過有關專項計劃錄取的農村和貧困地區新生進行資格復核,對美術、體育類專業或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錄取新生開展入學專業復測。對通過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騙取高考加分資格、錄取資格或冒名頂替入學的新生、未按規定公示有關資格身份的新生以及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學資格,并報告有關部門倒查追責。
第五章 畢業證書及收、退費
第二十八條 凡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滿培養計劃規定的所有學分,準予畢業并頒發大連理工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大連理工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辦法》所規定條件者,頒發大連理工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九條 學校遵循屬地原則,以遼寧省物價局核定的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相關具體收費標準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
第三十條 學生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學校將依據《大連理工大學本科生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退剩余學費。
第六章 激勵保障機制
第三十一條 學校已建立起強勁而完善的促進學生綜合素質提高和健康個性發展的激勵機制及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的保障機制。在激勵機制中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和國內外團體以及個人捐贈設立的社會專項獎學金;在保障機制中設有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臨時困難補助以及國家、學校和社會愛心團體及個人設立的助學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有關大連理工大學城市學院的招生情況詳見《大連理工大學城市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則我校將根據當地相關政策制定相應的錄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有關大連理工大學本科生招生詳細資訊,可電話咨詢或登錄招生網站查閱(咨詢電話:0411-84708375,網址:http://recruit.dlut.edu.cn),錄取結果及錄取通知書的寄發狀態可登錄上述網站查詢。盤錦校區的招生詳細資訊也可咨詢盤錦校區(咨詢電話:0427-2631678,網址:http://pjzsjy.dlut.edu.cn)。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申訴舉報電話:0411-84708124。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大連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